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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2007)修订,对放空设施的要求具体为: “枢纽中的泄水建筑物应能满足工程需要的运用条件和
要求。建筑物运用应灵活可靠,其泄洪能力应满足宣泄设计洪水、校核洪水要求,并应满足水库排
沙、排污和排冰的要求。宜研究设置放空设施的必要性”。水利行业还对是否设置放空设施增加了一
些限定条件。如 2001年发布的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274—2001)3.2.3规定:“设计烈度为 8
度、9度的地区或 1级、2级土石坝,应论证是否设泄水孔”。可以看出,这期间的设计要求倾向于
宽松。
汶川地震后,高坝大库放空降水位的重要性再次受到重视。2020年修订后的(SL274—2020)3.2.4
规定:“对地震设计烈度为Ⅶ度及其以上的土石坝,应研究尽快降低库水位的措施。” 3.2.5条强制性
规定:“设计烈度为Ⅷ度、Ⅸ度的土石坝或 1级、2级高坝应论证设置放空设施。” 2021年,能源行业
新修订后的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NB?T10872—2021)、《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 (NB?T
10871 —2021)均明确提出了设置放空设施或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从长期运行和工程全生命期视角来看,变化的气候和地质环境以及极端条件导致建筑材料性能劣
化和工程结构性能演化,风险增加。对于混凝土坝而言,长期循环加载卸载和周期性环境变量,坝体
内的细微裂缝可能发展成宏观裂缝,坝体缺陷可能转化为隐患。同样,止水等材料的老化造成渗漏。
这些缺陷和隐患的处理都需降水位。当地材料坝虽然适应环境的能力较强,但防渗系统是致命弱点,
处理坝体坝基渗漏,防止管涌流土等,也需降低或放空水库。所以,设置放空设施是工程全生命期风
险管理和隐患治理的客观需要。
当前,立足新发展阶段,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后建坝时代的大坝风险防控和安全管理,防止高坝水
库极端灾变是关系国家防灾减灾工作的头等大事。放空能力是枢纽工程应急能力的重要指标,而放空
设施是流域系统风险防控的重要安全设施。不同目的的水库放空具有不同的设计要求。对检修放空,
工程设计应初拟检修放空计划,通常安排在枯水期放水,降低库水位至能够满足水下探测、检查和修
补的要求;放空水位太高可能增加水下作业难度,而水位太低可能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故需要系统分
析论证,进而确定水库检修放空水位。对内因所致的应急放空,汛期险情处置难度大,对此应研究制
定应急放空预案,目标是降低库水位,防止事态恶化,解除溃坝风险,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对外
因所致的应急放空,具有调节能力的水库,能够起到截断风险传导的作用,应急预案需要研究流域梯
级水库群的应急联合调度,制定水库放空方案,提前腾空库容,为拦蓄即将到来的异常洪水做好准
备,减轻下游地区的防洪压力。
4 我国高坝水库放空能力分析
在文献[7 - 8]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部分高坝水库在非汛期的放空水头比、放空库容比和库
水下降平均速率,成果详见表 4。坝高、库容与库水位下降平均速率的散点关系分别见图 4和图 5。
分析表 4和图 4、图 5可见,我国高坝水库放空指标具有以下特点:
(1)放空水头比介于 17.5%~71.8%,其均值为 42.7%。也就是可放空水头占正常蓄水位至坝基高
程垂直距离的 42%。其中,13座堆石坝放空水头比均值约 46.3%,8座混凝土拱坝放空水头比均值约
40.2%,4座混凝土重力坝放空水头比均值约 36.2%。
(2)放空库容比介于 47.2%~99.2%,其均值为 81.7%。也就是可放空的库容占总库容的 82%左
右。其中,13座堆石坝放空库容均值约 79.3%,8座混凝土拱坝放空库容比均值约 84.6%,4座混凝
土重力坝放空库容比均值约 83.4%。
( 3)放空时间介于 7.2~123d,其均值为 42.7d。其中,13座堆石坝放空时间均值约 42.9d,8座
混凝土拱坝放空时间均值约 42.4d,4座混凝土重力坝放空时间均值约 42.4d。
( 4)库水降速介于 0.71~9.03m?d,其均值为 3.0m?d。其中,13座堆石坝库水下降速率均值约 3.0m?d,
8座混凝土拱坝库水下降速率均值约 3.4m?d,4座混凝土重力坝库水下降速率均值约 2.8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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