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水利学报2021年第52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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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明确管理定位,单退圩改为蓄洪圩 单退圩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首次出现于《关于灾后重建整治
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1998 年 10 月,中发[1998]15 号):“其中一部分(圩垸)退人不退耕,洪
水退后还可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
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为洪泛区;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
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为蓄滞洪区;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为防洪保护区。根据上述规定:已退人退田的双退圩可划属洪泛区;单退圩“高水蓄洪、低水种养”
功能,介于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之间并偏向前者,但因没有明确的被保护对象,单退圩又不完全
具备蓄滞洪区的防洪功能。国家对防洪保护区和蓄滞洪区的建设管理都有成体系的制度和规范,单
退圩这种不清晰的法律定位,造成实际管理上的两不靠,带来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分洪功能让
位于经济发展、人口返迁或未迁、基层分洪执行难度大、进洪排涝难度大且堤防老化失修、未建立
动态调整机制和运用补偿机制等。
以补偿机制为例,国家对蓄滞洪区有运用补偿办法,分洪后由政府统一补偿,在洪灾频繁的淮
河流域,当地政府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补偿制度体系 [20] 。已废止的《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
镇若干规定》(“102 号令”)曾规定:“单退圩堤按规定进洪水位行蓄洪后……当年没有收益的,相应核
减其农业税”,但 2006 年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此后颁布的江西省防洪法实施办法作为地方法规,
只对单退圩定义和运用进行了明确,未有补偿条款。单退圩高水位的引洪蓄水功能,必然会给圩内
群体带来重大损失甚至返贫现象,将所有风险转移给他们并不公平;若这些群体付出牺牲后基本权
益得不到保障,不仅会带来社会稳定问题,反过来还会妨碍行洪,为此应当建立有效的运用补偿机
制。从 2020 年实践看,鄱阳湖沿江滨湖区大量单退圩内农户特别是集约化经营者,在行洪后损失极
为惨重,承担了行洪风险。
作为一种有效的防洪手段,单退圩要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依靠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支撑。
有必要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对防洪区的定义和分类,出台或完善地方法规,明确法律地位,确定
蓄洪运用标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维养经费,建立补偿机制。从命名上看,“单退圩”专业性强,
字面上极难理解其真实含义,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和一般圩堤没有区别,不利于培养基层群众的风险
意识,建议改名为“蓄洪圩”或“分洪圩”。从功能定位上,分洪标准以内可参照防洪保护区建设管
理,且区内仅能耕种养殖;超过分洪标准参照蓄滞洪区管理,达到分洪条件必须严格按要求进洪。
由于单退圩区内只有农作物和养殖业,也没有明确的被保护对象,政府兜底的蓄滞洪区补偿办法并
不适用,补偿制度设计时可探索政府引导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组合分担的洪灾保障体系,其中政府
引导的政策型洪水保险制度尤为关键 [21] ,将受灾者损失分摊到整个风险区。防洪保险基金来自投保
人保险费、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等。
3.2 科学布设单退圩,建立分级运用方案 当出现中小洪水时,鄱阳湖水库和堤防能发挥较好的作
用,但面对较大洪水时,圩堤防洪压力加大,一旦溃决损失极为惨重,成为防汛的重中之重,必须要利
用蓄滞洪区分蓄超额洪量。由于鄱阳湖蓄滞洪区从未启用过,区内安全建设滞后,分洪转移配套设施不
足,仅康山、珠湖具备运用条件,而黄湖、方舟斜塘和华阳河因隔堤未建成等问题均无法运用 [22] 。特别
是区内保护人口 17万、耕地 31万亩,一旦启用动员转移安置难、经济损失大,会产生很大的后遗症,决
策时极为艰难,不敢轻易使用。鄱阳湖现有单退圩内以耕殖为主,有效蓄洪容积 33.24 亿 m ,大于蓄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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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区的 25亿 m ,由于没有居民和重要设施,单位蓄洪量的分洪成本远低于蓄滞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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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单退圩虽全面运用,但滨湖圩堤仍险象环生,防洪抢险压力巨大,保护 5 万亩农田的重点圩
堤三角联圩溃决,2.6 万人受灾,蓄滞洪区也做好了运用全部准备工作。考虑到 2020 年洪量小于 1998
年和 1954 年,为了减轻重点圩堤防洪压力,减少蓄滞洪区运用概率,充分发挥单退圩分洪高性价比的
优势,可探索将部分具备条件的一般圩堤再纳入单退圩管理,增加分蓄洪量。根据不同的洪水量级设
定相应运用条件,逐级运用,实现中小洪水靠堤防,较大洪水靠堤防和单退圩,超标准洪水靠单退圩
和蓄滞洪区,利用单退圩的缓冲作用,变被动决口为主动分洪,达到分洪最大和社会总成本最小效果。
现一般圩堤(不含单退圩)中,有千亩堤 119 座、1 ~ 5 万亩 41 座,为使分洪损失小、效果好,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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