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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0.41) × 0.8 0.19<Q<0.41 青州市→临朐县
W= 0.8 + (Q - 0 .41) × 1 .58 0.41 ≤Q<0.76 (20)
{ ( Q - 1 .42) × 0 .8 0.57<Q<1.42 寿光市→临朐县
0 .4 + (Q - 1 .42) × 0 .49 1.42 ≤Q<2.84
降水频率 75%< η≤90%的情况下,
{ (Q - 0 .19) × 0 .8 Q<0.19 青州市→临朐县
W= 0 .8 + (Q - 0 .19) × 3 .43 0.19 ≤Q<0.41 (21)
{ ( Q - 0 .57) × 0 .8 Q<0.57 寿光市→临朐县
0 .4 + (Q - 0 .57) × 1 .23 0.57 ≤Q<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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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式中:W为流域水量补偿标准,元?m ;Q为不同降水频率下控制断面年监测水量,亿m 。
基于弥河流域控制断面监测数据,2019年(枯水年)流域中游青州市、下游寿光市对上游临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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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的水量补偿标准为 0.86和 0.72元?m ,两断面下泄约定水量为 0.41亿和 0.57亿m ,实际下泄水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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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亿和 0.83亿m 。基于综合计算并比较分析,青州市、寿光市对临朐县的水量补偿金额为 345万元
和 1871万元。
3.2.3 水质生态补偿标准 流域污染物借助水流进行运移。流域上游的污染物通过水流运动输送到下
游,并影响下游的水环境质量。本文对弥河流域控制断面污染物通量和区域影响程度进行研究,利于开
展污染控制和生态治理工作。基于对研究时段内控制断面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目标水质限定浓度对应的污
染物量,结合区域水污染治理成本确定单位污染物补偿标准,从宏观上确定超标污染的补偿总额 [34] 。
基于河流上下游 污染 物的 排放 迁 移 规 律,依 托 污 染 物 年 通 量 估 算 的 流 域 生 态 补 偿 标 准 计 算 公
式为:
t 2
i ∫
P =W b,i ×S = [(C m,i,t -C o,i,t )×Q]dt ×S (22)
i
i
t
t 1
式中:P为单因子 i补偿标准;W 为所选择断面时段内污染物 i排放实测值超过目标值的排放量,正
i b,i
值代表实际污染物通量大于限值,上游补偿下游,负值代表下游补偿上游;C m,i,t 、C o,i,t 分别为 t时刻
所选断面实测、目标水质污染物浓度;S为污染物 i单位水污染治理成本;t、t为起止研究时间。
i 1 2
从弥河干流 4处监测断面中选取均可开展水质、流量监测的安家林断面(临朐县 - 青州市交界)
和谭家坊断面(青州市 - 寿 光市 交界)作 为 计 算 流 域 污 染 物 通 量 的 基 础 断 面。流 量 监 测 频 率 每 日 一
测、水质监测频率每月一测。弥河干流水质控制目标为水质Ⅴ类,此时氨氮和 COD的 浓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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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和 40mg?L,在安家林断面、谭坊断面年均流量为 2.7和 3.3m ?s的情况下计算污染物年通量标
准限值。
为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取计算结果最高值作为年通量上限。结合山东省典型企业污染物削减
成本加权计算得到 NH - N 、COD单位削减成本为 18364、4287元?t。临朐县与青州市交界安家林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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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朐县因超标排放氨氮需补偿中游青州市 21万 ~76万元,少排放 COD可获得青州市补偿 511万 ~
614 万元(表 2)。在谭坊交界断面,污染物排放量均符合水功能区断面排放要求,下游寿光市应补偿
中游青州市对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本付出,氨氮和 COD污染物消减补偿区间分别为 256万 ~279万元、
409万 ~675万元。
表 2 弥河流域控制断面污染物补偿量计算结果 单位:万元?a
断面 污染物 W 1 W 2 W 3 W 4 W 5
NH 3 N 34.12 75.74 21.24 55.29 61.29
-
安家林
COD - 612.34 - 510.62 - 613.80 - 519.55 - 512.26
NH 3 N - 279.02 - 258.03 - 279.37 - 255.97 - 256.24
-
谭坊
COD - 674.86 - 438.98 - 649.80 - 425.19 - 4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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