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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河流域控制断面污染物补偿量计算公式为:
n
∑ CQ
n C i n Q i n C n CQ i n i =1 i i
i
i
Q
Q,W =K
W =K ∑ ∑ ,W =K ∑ ( ) 珚 r 3 ∑ ,W =K ∑ (C 珚 ),W =K ×Q r
1
2
4
5
i p
i =1 n i =1 n i =1 n i =1 n i =1 n
∑ Q i
i =1
(23)
式中:K为时段转换系数;n为样本数量; 珚 Q 为流量平均值。
p
为体现区际公平、权责对等基本原则,履行 “谁污染,谁补偿” 的基本要求,以流域控制断面的
污染物最优转移量为基础,本文给出基于污染物最优削减配额计算结果的补偿标准,计算结果见表 3。
基于不同情境下水质补偿标准的分析,结合同一区域投入和收益额度的比较值,下游寿光市、中游青
州市对上游临朐县补偿的额度分别为 1323万元和 514万元。
表 3 弥河流域水质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a
断面 分项补偿 补偿额度 断面 分项补偿 补偿额度
补偿上限 76 补偿上限 279
氨氮 上游→下游 氨氮 下游→上游
补偿下限 21 补偿下限 256
安家林 谭坊
补偿上限 614 补偿上限 675
COD 下游→上游 COD 下游→上游
补偿下限 511 补偿下限 409
注:安家林断面上游指临朐县,下游指青州市;谭坊断面上游指青州市,下游指寿光市。
为实现弥河流域生态健康和区域水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支撑作用,弥河流域上游临朐县做
出了巨大牺牲,为实现水质水量达标错失了大量发展机会。在确保弥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
基本均衡的条件下,下游的寿光市、中游的青州市对上游临朐县的水量 - 水质生态补偿额度分别为
3194万元、859万元。
3.3 均衡博弈补偿标准 为验证基于经济最优策略模型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利用 “讨价还价” 和
“完全竞争” 两种模式下的均衡协议特征,探求流域上下游非零和博弈解的适用范围 [35] 。利用流域
水资源效益分摊模型,弥河流域上游的临朐县借助讨价还价模型实现生态保护行动博弈的混合策略
均衡。完全信息博弈的混合策略均衡即为 不 完 全 信 息 “微 扰 动 博 弈” 纯 策 略 均 衡 的 极 限。依 托 现
实调研数据,弥河流域上游的 生态保 护成 本投入 依据贝 叶 斯 法则,并 借 助 两 期 声 誉 博 弈 模 型 进 行
计算 [36] 。
在开始时期,流域上下游均参与市场竞争。流域上游(“共建者”)采取行动 a。行动空间中有两
1
个元素:“争取” 和 “妥协”。如果流域上游 “争取”,则流域下游(“共享者”)获得收益 D,如果流
2
域上游 “妥协”,则流域下游获得收益 P,其中 D >0>P。流域上游存在两种态度: “清醒” 和 “疯
2 2 2
狂” 态度。流域上游在 “清醒” 时采取 “争取” 举措时获得收益为 D,在 “妥协” 时获得收益 P,
1 1
其中 D >P。在分离均衡中,流域上游 “清醒” 情况下实施 “争取” 策略,它的收益为 D(1 + δ ),其
1 1 1
中,δ 表示两期之间的贴现率。流域上游在清醒时采取 “妥协” 策略,流域下游获得的收益为 P +
1
δ M 。弥河流域上下游存在分离均衡的必要条件:
1
δ (M - D) ≤D - P 1 (24)
1
1
1
基于分离均衡成立的条件分析, “清醒” 情况下的流域上游采取 “争取” 策略;流域上游采取
“争取” 举措时,流域下游推测出流域上游是 “清醒” 的,因此采取 “支付” 行动; “疯狂” 情况下
的流域上游采取 “妥协” 策略时,流域下游选择 “退出”。
在 “清醒” 情况下,流域上游选择 “妥协” 的代价巨大。如果流域下游在第二期 “支付”,它对
第二期的期望收益为负数,即
pD + (1 - p)P≤0 (25)
2 2
— 6 6 —
2